河北:擅自预售商品房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日期:2018-10-15
河北省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企业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预付款1%的罚款。10月14日,据悉, 河北省住建厅、国土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对房地产开发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行为实施严厉处罚。
该《意见》要求,对开发企业,凡擅自转让开发项目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超越资质或无资质开发的一律依法处以1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有资质的一律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抄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建设的一律依法填平基坑、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并对违法占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施工图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实行监理或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或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的一律依法处以50万元罚款;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收取或变相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一律依法处以3万元罚款,属擅自预售商品房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预付款1%的罚款;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开发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受到处罚的,一律依法按单位罚款额的10%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施工企业,凡在开发企业获得施工许可前擅自施工的一律依法处以3万元罚款,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加处50万元罚款。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凡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一律依法处以3万元罚款。
该《意见》提出,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要健全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将违法开发企业以及为违法项目提供服务的建筑施工、商砼生产、渣土运输、中介服务、供水、供电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记入“黑名单”。实行严厉的联合惩戒,凡记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一律实施不低于5年的市场禁入措施。201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