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布征求意见:新房拟实施交付前质量查验
日期:2018-09-12
新京报快讯(记者 张建)今天(9月10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住建委获悉,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了《关于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实施房屋质量查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北京市新建住宅将实施交付使用前房屋质量查验制度,完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新建房屋方可交付业主查验。
据了解,与此前本市发布的《关于规范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屋查验的通知》相比,此次房屋查验制度扩大了房屋查验的范围,由预售商品住宅扩大到新建住宅。通知所称的住宅是指供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商品住房,回迁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以及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交付查验的房屋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已完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且分户验收合格,有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已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且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有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房屋具备上述查验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查验7日前书面通知业主进行查验的日期、地点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等事项;建设单位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业主查验的前提条件。
通知明确,查验过程中,业主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房屋施工质量进行查验;因故不能亲自到场查验的,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进行查验。 对于查验时间,建设单位与业主可以进行约定。双方有约定的,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查验时间内查验完毕;双方没有约定的,业主应当自查验之日起7日内查验完毕,并与建设单位就查验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业主逾期未进行查验的,由建设单位进行书面记录。
市住建委方面披露,目前此文件已通过官网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8年9月8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市住建委。
对此,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该类政策落地难度很大,因为开发商处于强势位置,而购房者显得弱势,在实际落地执行下,基本都是开发商要求先支付税费等才可以收房。新政策的发布,表明了政府的重视态度,如果政策严格执行,会有利于保护购房者,也可以倒逼开发商提高建设质量,避免收房纠纷。2018.9.12